时间:2023/3/7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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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下午3时

高青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高青法院公开宣判

以被告人李某某为首要分子的

十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罪一案

被告人李某某

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并判处罚金十万元

其余九名被告人

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

高青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年以来,为获取非法利益,李某宇纠集赵某、李某鹏、刘某等社会闲散人员插手民间纠纷,以帮助他人追讨债务为由,采取暴力、软暴力或其他方法肆意抢夺车辆或采取占场、拉条幅、聚众哄闹方式,有组织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李某宇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无视国家法律及社会秩序,在淄博张店、高青、烟台栖霞实施多起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高青县人民法院以李某宇等10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判处罚金十万元,其余九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十名被告人均服从判决,当庭表示不上诉。

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高青审结的被告人数最多的一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也是首例运用互联网开庭技术实现法院及两处看守所“三地同步”远程视频进行案件审理、宣判的案件,该案的办理有力的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彰显了高青高效、高质、公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坚定信心,开启了互联网开庭审理异地关押被告人刑事案件的新模式。

来源:高青县人民法院、高青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刘梦雨

责编:傅盟盟

审核:张卫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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