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高青县人民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高征公告〔〕7号)。 为提供高青县城镇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高青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地块1位置范围:徐中村村南;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利人:青城镇徐家寨村;用途:商服用地。地块2位置范围:于刘村村东;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利人:木李镇刘三乔村;用途:商服用地。地块3位置范围:于刘村村东;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利人:木李镇刘三乔村;用途:商服用地。地块4位置范围:刘念吴村东;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利人:木李镇刘三乔村;用途:商服用地。地块5位置范围:常家坊村村西;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利人:木李镇常家坊村;用途:商服用地。地块6位置范围:常家坊村村西;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利人:木李镇常家坊村;用途:商服用地。地块7位置范围:常家坊村村西;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利人:木李镇常家坊村;用途:商服用地。地块8位置范围:常家坊村村西;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利人:木李镇常家坊村;用途:商服用地。地块9位置范围:常家坊村村西;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利人:木李镇常家坊村;用途:商服用地。地块10位置范围:常家坊村村西;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利人:木李镇常家坊村;用途:商服用地。地块11位置范围:常家坊村村西;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利人:木李镇常家坊村;用途:商服用地。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号)公布的高青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第Ⅱ级片区每亩补偿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号)的规定执行。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三、其他事项: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年5月8日至年5月7日由县财政局、镇(办)、被征地村等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县财政局、镇(办)、被征地村等有关部门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特此公告。高青县人民政府年5月8日 文章来源:鲁中晨报 优质内容推荐 发展大道升级改造相关路段交通管制溧阳燕山新区将添重磅餐饮全聚德圈定30地块4月南充新房住宅成交量TOP10榜单新鲜出炉!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13801256026.com/pgst/pgst/192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