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手足癣医院哪里好 https://m-mip.39.net/baidianfeng/mipso_8833740.html 3月15日,高青县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关于企业破产中对有关个人债务一并集中清理的意见(试行)》,就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作出积极探索。该意见是全省法院系统首份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意见。 年11月,高青县人民法院被山东省高院确定为试点法院,探索推进个人债务清理程序,重点探索企业破产情况下,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负债的依法合理免责路径,为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奠定基础。为有力推进试点工作开展,高青县法院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立法本意、基本原则基础上,经广泛征求上级法院破产审判法官、辖区相关部门和破产管理人的意见建议,结合高青县破产审判工作实际,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出台该意见。意见共32条,明确了个人债务清理的适用范围、启动机制、审查受理机制、清理程序等内容。 意见明确,集中清理的个人债务,是指破产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有关个人债务。主要对两类主体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是对该企业法人负保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二是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与个人财产混同而承担清偿责任的股东。据悉,目前已经有两家破产企业的法人代表和控股股东向高青法院提起个人债务清理申请,标志着个人债务清理机制正式进行实践。 个人债务清理制度是在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按照执行和解和参与分配等执行制度和理论,参照个人破产的原则和精神,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发展出来的一种债务清理方式。对于诚信而又不幸的个人债务人,经此可确保其基本的生存需求,避免受到不合理、过度索债的危害,保障其具有重新开始的机会,从而营造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的社会氛围。(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赵原雪通讯员李桐光)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13801256026.com/pgjg/pgjg/3191.html |